四川经济日报雅安讯 (记者 庄祥贵)记者从《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该《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四川省范围内首部流域性水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全省实现了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零”的突破。
该《条例》共计八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流量控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从水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考核机制的搭建,河道管理,重点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城乡污水达标排放及雨污分流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流量管控等十二个方面对青衣江流域水环境进行保护。
据介绍,《条例》的制定主要立足于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实践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上位法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细化完善的以及实践操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的,采用“查漏补缺”的方式进行立法,具体条款主要分三类情况:一类是重复上位法,此类规定仅7条,占总条数的11%;二类是实施性和补充性立法,此类规定有25条,占总条数的39%;三类是创制性立法,此类规定有32条,占总条数的50%。
《条例》不仅对青衣江干支流已建和在建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管控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创设性立法,还“按照堵疏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行政部门对畜禽养殖的服务职能,通过创制性补充规定,将畜禽养殖的面源污染防治的重点从事后处置前移至事前预防,并弥补了上位法的“空白”,将畜禽养殖专业户污染防治纳入《条例》管理范围;分不同区域,从“建、用、管”三个层面,建立城乡生活污水排放的管理机制;创建了河岸控制区保护制度;对在青衣江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和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活动予以了全面禁止;补充完善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让上位法的规定在雅安更适用。
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志君表示,作为流域保护立法的先行先试,《条例》的制定和施行,不仅使雅安在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方面领跑全省,同时也为我省推进跨市(州)区域的沱江、岷江、嘉陵江流域甚至国家推进长江流域立法提供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