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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职工贷款无需成都户籍、贷款累计不超2次—— 成都公积金贷款细则亮点多

2019-1-31  11:47:51         稿件来源: 四川经济日报

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李洋)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月30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规进行了解读,包括异地贷款职工享有同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等要点引人关注。

异地职工贷款无需成都户籍

《细则》提出,在成都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成都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解读: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的工作要求,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享有与同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公积金贷款累计不超两次

《细则》提出,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解读: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的工作要求,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为了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惠及更多刚需购房职工的贷款需求,增加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

征信出问题将被拒贷

《细则》提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解读: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直系亲属买卖房产不能贷

《细则》提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等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解读:为防范职工通过直系亲属间交易买卖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对所购再交易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

二套房认定认房又认贷

《细则》提出,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细则》还提出,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解读: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严格界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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