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廖振杰)12月28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了解到,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发展,省工商局日前约谈两家共享单车企业,依据《合同法》等规定,对其格式条款与现行法律不符之处进行点评并提出修改建议,以《行政建议书》要求两家企业对照整改。目前,两家企业已向省工商局提交整改报告,表示将尽快修改用户协议。
据了解,共享单车作为城市慢行交通的新兴服务形式,解决了很多人“最后一公里”问题,成为年轻人时尚、低碳出行的新方式,但同时,其伴随的消费投诉也越来越多。今年,省工商局结合社会反映情况,多次对共享单车企业网络合同文本格式条款进行评审,并会同交通厅对经营者不当免除自身提供安全服务法定义务、不当免责、规定自身可随时中断或终止服务、随时修改合同条款、单方面设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以及随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6个方面问题、28条格式条款提出评审意见。
省工商局在“使用安全”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行了重点把关,明确经营者为消费者适时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是其法定义务,共享单车虽是新生事物,但在承担义务上与传统的租赁服务相比并无法律上的特别豁免权。如果经营者没有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定义务,在提供服务时有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通过合同进行单方面免责,即使约定了,也应无效。另外,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能采取“默认使用”的方式。
据了解,共享单车作为城市慢行交通的新兴服务形式,解决了很多人“最后一公里”问题,成为年轻人时尚、低碳出行的新方式,但同时,其伴随的消费投诉也越来越多。今年,省工商局结合社会反映情况,多次对共享单车企业网络合同文本格式条款进行评审,并会同交通厅对经营者不当免除自身提供安全服务法定义务、不当免责、规定自身可随时中断或终止服务、随时修改合同条款、单方面设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以及随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6个方面问题、28条格式条款提出评审意见。
省工商局在“使用安全”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行了重点把关,明确经营者为消费者适时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是其法定义务,共享单车虽是新生事物,但在承担义务上与传统的租赁服务相比并无法律上的特别豁免权。如果经营者没有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定义务,在提供服务时有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通过合同进行单方面免责,即使约定了,也应无效。另外,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能采取“默认使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