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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西南

“尧盛”命危背后的深度探寻 保护民营企业已是迫在眉睫

2017-11-7  17:17:37

近日,就有媒体曝出因一场十年前的纠纷,“尧盛”已是命悬一线的消息。但北京16位法学专家认为仲裁裁决与事实不符,集体声援“尧盛”提出亲署意见书。但却因“一裁终审”的特性,当事人申述无门,而该案的影响,至今仍在发酵。

仲裁制度具有中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快捷性等特点,仲裁制度介于调解和诉讼之间,既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途径,在化解纠纷争议机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解决我国企业之间的纠纷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和合理性,成为了现今民事合作当事人双方约定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尧盛”与“九舜”,十年前因一个造船项目产生纠纷,双方签署了三份合同、一份变更协议,周转了南通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国家法律机构。经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判决尧盛向九舜赔偿1150余万元,并强制执行。“尧盛”对判决存有异议,于今年4月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于该院之前的错误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随后又于5月再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交重新审查的申请,但时隔半年至今,不但得不到任何回复还在被催逼执行。

    走投无路的“尧盛”求助了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博士生导师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潘剑峰等16位法学大家。他们一致认为,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中,把与案情有关的4份相关的合同(协议)完全割裂开来,仅采用2份合同断案与事实不符,裁决结果错误。且南京中院驳回尧盛撤销南京仲裁裁决申请裁定,但不能成为南通中院裁定不支持尧盛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法律上而言,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是两种独立的救济方式,不能混为一谈。甚至有学者对案件反复论证后发现,尧盛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的不予执行抗辩申请的主要理由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此案中的某地方中院并没有认真审查案件资料和案件事实,不符合案件事发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且未能履行仲裁裁决监督义务,意见书明确表明:“《执行裁定书》中无论证依据,理由搪塞,亵渎法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存在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随着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形态进一步多样化,现有《仲裁法》的不足与弊端日益突现。目前,我国仲裁施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有学者指出,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保证了仲裁的迅速、及时和费用的低廉。但是一旦裁决发生错误将是很难纠正的。因为此时当事人无权请求法院再度审理案件,也没有申请的途径。所以这就需要法院的司法监督,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达到公正合法解决争议的目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依法治国”的理政思路不断加强,因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仲裁争议案件近年来数量不断增多,并呈现出关系复杂化、问题疑难化的特点。不少民营企业之间的历史遗留的纠纷问题,至今仍是各执一词,无处定论。

诚然,仲裁具有“一裁终审”、当事人“意思自治”等优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但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上级,即使出错也无法进行有效追责,这也体现了我国仲裁司法监督仍有待完善之处。

可以想见,“尧盛”回复等无果,执行却似耳提面命要人命!尧盛命危的背后究竟是法律漏洞还是人为操作?与那么多法学大家意见书相左的判决又是从何而来?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同时,也必然也有更多、更复杂的类似尧盛这样的纠纷、产权等案件被媒体曝出,企业主们也亟待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保障。

中国特色的新时代已经到来,法律制度的升级必然经历变革。享受仲裁一裁终审便利的同时又有多少因缺乏救济渠道而负屈衔怨的受害者,而敝窦百出甚至八花九裂的程序背后对民营企业乃至社会所造成的深远影响又该如何补苴罅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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